起帆电缆: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492-3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起帆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上
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
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技术人员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别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
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
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
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
告》(编号:2024-065),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公示期至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已满45天,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依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根据《激励计划》“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
解除限售条件”之“(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的部分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2021年至2023年度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
股权激励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所有激励对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
ZL10042号”《2023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及企业来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
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
鉴于公司已于2022年5月23日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方案
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18,221,34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45元(含税);
于2023年7月10日实施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
股本418,136,31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6元(含税);于2024年6
月18日实施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回购注销原则”的部分规定,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企业股本总量或
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授予价格10.23元/股调整为9.719元/
综上,公司将以9.719元/股的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345名原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236,500股并注销。
根据企业来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申请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
公司申请办理对涉及的共计34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236,5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该部分股份将于2025年2月10日完成注销,公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涉及的激励对象、回
购数量及注销日期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
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分别于2021年6月29日披露了《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21-047)、《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
议公告》(编号:2021-048)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的独立意见》;2021年7月16日披露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2021-059);2024年9月14日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24-061)、《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
告》(编号:2024-062)等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会议文件;2024年9月14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编号:2024-065)。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
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依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涉及的激励对象、回购数量
及注销日期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及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
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尚需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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